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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重构之我见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1月24日
    一、建筑领域企业面对的“诚信危机” 
    当前,建筑施工领域面对的“诚信危机”归纳起来主要有:
    1、投资方恶意负债行为较为严重。恶意负债最严重的是通过拖欠工程款以占用他人资金的非契约性负债。由于我国对投资、融资的管理体制的改革滞后,目前建筑工程投资主要有中央政府(含引入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地方政府、企业(包括民营企业)投资,除中央政府投资资金能较好保证外,企业投资主要看企业资金周转状况,地方政府主要看地方财政状况,最容易出现恶意负债的就是后两者。由于投资项目多,加上地方财政(企业资金)紧张和筹资渠道的约束,可能会导致地方政府(企业)采取“空手套白狼”的手段,要求承包商提供担保或垫资施工,一旦承包商进入施工则陷入“资金空洞”的泥潭,即便工程竣工若干年也难以拿到工程款,甚至由于政府(企业)领导人的更替和政府部门(企业)的重组而使工程款成为呆账。 
    2、建筑企业风险转嫁行为泛滥。一种途径是将资金短缺的风险转嫁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到期不还,通过改制、重组甚至破产等方式逃债,使银行利益受损,导致银行“惜贷”,不愿为建筑企业注入资金。一种途径是向投资方学习,将风险转嫁给前向关联企业或个人,如材料商、分包商、劳务队等合作单位。还有一种途径是对投资方虚假承诺、不守合同。 
    3、在施工中弄虚作假,建造“豆腐渣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分包商、劳务队、材料商以及设计、监理单位,都可能为了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弄虚作假,如虚报工程量、劳务量、材料数量、价差,或是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在施工中不按质量标准组织施工。 
    4、政府与企业、企业与设计单位、建筑企业之间共谋,通过抬标、压标等串标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如有的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渠道为本地建筑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和工程项目,对本地企业过分关爱,对外地企业采取歧视性政策等等。 
    5、建筑领域的腐败行为使社会对建筑行业产生信任危机。如贵州的李嘉廷、广西的成克杰以及近年来一些省交通厅厅长,这些在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等方面手握重权的官员们纷纷落马,巨额来历不明的财产出自于何处不言自明。以至于造成了一种社会积怨,老百姓用一句“工程建起来、官员倒下去”作了形象的附注。 
    二、建筑企业诚信危机出现的原因 
    我国建筑企业诚信的缺失不外乎以下原因: 
    1、市场体制不完善。现在,我们仍然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渡时期,体制转型使许多领域处于“真空”状态,信用制度建设的滞后满足不了市场经济对其提出的需求。如现有制度还不能完全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建筑市场封锁,还不能让建筑市场交易行为完全暴露在市场环境中并对其实行公开有效的监督。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良好的制度规范会鼓励人们自觉地‘抑恶从善’,而不良的社会制度则为‘从恶’提供方便,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行善’的愿望和动机。”由于市场体制不完善,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也是不成熟的。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竞争原则容易引发政府或企业唯利是图行为,使得经济交往本能地向着利润倾斜,利大大干、利小小干、无利不干。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投机行为,也使得一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为了私利不惜损人利己、损公肥私。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体制引发的各种弊端对建筑企业的诚信行为构成威胁。 
    2、市场主体不成熟。一方面,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建筑企业难以完成市场经济中的角色转换,不善于[考试|大|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处理竞争与合作、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不习惯于独立自主地进行企业生产、经营和长远规划等重大决策,缺乏创新精神和积极进取精神,企业“独立”了,但却难以“自主”。另一方面,企业产权制度不明晰,导致企业经营管理者往往缺乏承担信用风险的责任意识。建筑企业多为国有独资、集体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企业的市场价值与经营决策者无关,作为主人翁的职工也无法独立对某部分资产行使所有权。“无恒产者无恒心”,造成盲目决策、盲目投资、不守信用、不重合同行为泛滥。另外,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还不够完善,经营投标中的恶性竞争难以避免,导致一些建筑企业为了承接一项工程,未对发包方资信状况作充分了解就垫巨资进入,加上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成本控制不善,使资金紧张,于是出现发包方拖欠承包商工程款、承包商拖欠分包商和劳务队工程款、分包商欠材料供应商材料款的恶性负债链条,四处举债,到期无偿还能力,使建筑企业负债结构不合理,加剧了建筑行业的信用危机。 
    3、建筑行业运行链条的“断链”、“掉链”现象对诚信产生负面影响。发包方、承包商、监理、设计等诸方都可能由于内部监控制度的薄弱和监控不到位,致使工作人员将手中权力资本化,或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寻租”,如设计方不及时出设计蓝图,监理方不及时发开工令、不及时核工程量,承包方的恶意索赔,还有串标等行为都可能造成建筑市场运行出现“梗阻”现象。 
    4、法律体系不完备。首先是立法不够完备,在许多与建筑市场有关的信用法律出现空白点,或已过时无法操作,使建筑企业在遇到纠纷时无法可依。其次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和行政干扰问题,使一些执法部门偏袒本地企业,或在地方官员授意下侵蚀外地建筑企业的利益,企业敢怒不敢言。再次是在判决执行上软弱无力,案件执行率低,无法保证契约制度的落实和对债权人的保护。最终是诉讼过程收费过多,受偿率低,“赢了官司输了钱”成为普遍现象。 
    5、政府职能的转换不够。建筑市场的绝大多数发包方仍然是政府,“卖方市场”难以形成。一些发包方违反建设程序,肢解发包工程和进行幕后非法交易,在工程担保中,发包方也多要求承包商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而对发包方却无支付担保的要求,许多建筑合同对建筑企业是“不平等条约”。另外,许多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质检、环保、工商、税务、公安)将工程视为“唐僧肉”,对建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有些交通投资主管部门及其官员更是设置层层关卡,迫使企业就范。 
    另外,还有一个大众信用观念淡薄的问题。有调查表明,当前我国相当多的企业和经营管理者对企业诚信问题不但知之甚少,而且疑虑重重,普遍存在担心自己讲诚信而别人不讲诚信,自己反而吃亏,因而对诚信经营抱等待、观望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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