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房产测绘单位资质初审
甲级房产测绘单位资质初审由建设部实施。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有不少于40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4人,中级12人);
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GPS接收机6台,全站仪10台,水准仪4台,A1幅面以上绘图仪2台,手持测距仪15台);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具体考核指标参见《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4、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测绘资质申请表(房产);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简历、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在职人员名册及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或聘用合同、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清单、国家已经颁布检定规定和标准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7、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8、最近一年所完成的房产测绘项目目录和有代表性的房产测绘报告1份。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接收。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接收,并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交接单》。
2、初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许可的初审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初审决定。
3、送出。将初审决定书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收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30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66
二十三、注册物业经理人资格核准(尚未实施)
待实施前公布其许可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期限等。
二十四、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由建设部核准,其他由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三)申请材料目录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初步设计方案与设计任务书及基础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1、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或方案论证的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时间为20个工作日,现场调查和方案论证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24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14
二十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三级及以下企业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行政许可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规定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城[1995]383号),该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核定一级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文件;
2、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注册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原有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经营手册;
5、企业章程;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的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7、企业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情况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8、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9、企业近3年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
10、企业经营业绩材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17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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