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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

来源:233网校 2012年3月20日

  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材料目录

  1、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23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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