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立井井筒工程质量要求及验收主要内容
(一)立井井筒施工现浇混凝土的质量检查
质量检查包括井壁外观及厚度的检查、井壁混凝土强度的检查两个方面。
对于现浇混凝土井壁,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局部(连续长度不得大于井筒周长的1/10、高度不得大于1.5m)厚度的偏差不得小于设计厚度50mm;井壁的表面不平整度不得大于10mm,接茬部位不得大于30mm;井壁表面质量无明显裂缝,1m2范围内蜂窝、孔洞等不得超过2处。
对于井壁混凝土的强度检查,施工中应预留试块,每20~30m不得小于1组,每组3块,并应按井筒标准条件进行养护,试块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和设计的相关要求。
当井壁的混凝土试块资料不全或判定质量有异议时,可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如回弹仪、超声回弹法、超声波法)微破损检验方法(如后装拔出法)或局部破损检验方法(如钻取混凝土芯样)进行检查;若强度低于规定时,应对完成的结构,按实际条件验算结构的安全度并采取必要的补强措施。应尽量减少重复检验和破损性检验。立井井筒工程破损性检验不应超过2处。
(二)立井井筒竣工验收质量检查
1、井筒竣工后应检查的内容
(1)井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井筒的深度以及与井筒连接的各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的标高和方位。
(2)井壁的质量和井筒的总漏水量,一昼夜应测漏水量3次,取其平均值。
(3)井筒的断面和井壁的垂直程度。
(4)隐蔽工程记录、材料和试块的试验报告。
2、井筒竣工验收时应提供的资料
(1)实测井筒的平面布置图,应标明井筒的中心坐标、井口标高,与十字线方向方位,与设计图有偏差时应注明造成的原因。
(2)实测井筒的纵、横断面图。
(3)井筒的实际水文资料及地质柱状图。
(4)测量记录。
(5)设计变更文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材料和试块试验报告等。
(6)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记录。
3、井筒竣工验收时的质量要求
(1)井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测量规范、规程的规定;与井筒相连的各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的标高和方位,应符合设计规定;井筒的最终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2)锚喷支护或混凝土支护的井壁断面允许偏差和垂直程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3)采用普通法施工的井筒,建成后的总漏水量:井筒深度不大于600m,总漏水量不得大于6m3/h;井筒深度大于600m,总漏水量不得大于10m3/h。井壁不得有0.5m3/h以上的集中漏水孔。
采用特殊法施工的井筒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其漏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钻孔法施工井筒段,漏水量不得大于0.5m3/h;采用冻结法施工,冻结法施工井筒段深度不大于400m,漏水量不得大于0.5m3/h;井筒深度大于400m,每百米漏水量增加量不得大于0.5m3/h。不得有集中漏水孔和含砂的漏水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