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G322000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的有关规定
2G322010 熟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 5047—1995)的相关规定
2G322011 锅炉施工的一般规定
1.锅炉机组安装工程应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有关管道、焊接、泵类、热工测量仪表等部分应与相应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2.设计变更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准施工。设计变更资料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
3.新产品和新设备的施工技术要求,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由施工单位、运行单位、设计和制造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施工中遵照执行。
4.锅炉机组在组合、安装前应经建设单位(业主)组织“监造”和“安检”合格,并必须按本规范规定对设备进行复查。如发现制造缺陷应提交业主与制造厂研究处理签证。由于制造缺陷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本篇规范的规定时,应由业主和制造单位代表签证。
5.安装设备和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按本规范规定应进行检验鉴定,经现场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6.现场自行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包括烟、风、煤管通道等)和自行生产、配制的材料(包括炉墙、保温材料等)应按本篇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