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案例答题要点
事件1:因为施工场地提供的时间延长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A位于关键线路上,所以对于A工作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工作B位于非关键线路上,且未超过其总时差,故不可以向甲方提出工期赔偿,但可以提出费用补偿;工作C未受影响,所以不必提出工期和费用的赔偿要求。
事件2:乙方不能提出裣要求,因为租赁设备晚进场属于乙方应承担的风险。
事件3: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影响是属于甲方责任,所以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但是由于E工作所耽误的时间未超过其总时差(10d),不对总工期造成影响,所以即使提出工期补偿要求,甲方也不应不予补偿。
事件4:由于甲方供应材料质量问题千万返工事件应当索赔,并且H工作处在关键线路上,故应给予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费用增加甲方应予补偿。
2.在本工程中,乙方应得到的合理的经济补偿有:
(1)由于事件1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6+8)×18=252元;
(2)由于事件3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14×30+15000=15420元;
(3)由于事件4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30×6+1000+18×24=1612元。
乙方可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费用为:252+15420+1612=17284元。
案例三
一、背景
某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承接了由某市政府投资的造纸厂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工程开工
一个月后,厂区管道工程施工进行到70%时,施工单位发现该厂址地下有一座汉朝古墓,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经考古专家鉴定为国家保护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管道工程施工必须停止。建设单位向该市领导及有关部门申报,经过论证、协商、决定重新设计再施工。该施工单位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决定向建设单位索赔。
二、问题
1.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该施工单位的上述索赔应按什么程序进行?
三、分析与答案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文本》(GF—99—0201)中列举了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依据条款,此类情况属于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通常是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承包人通常不能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等引起,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风险通常应该由发包人承担,即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1.该项索赔能够成立。因为在施工中遇到地下文物而停止施工是因为建设单位在设计选址上的失误,施工单位应该得到赔偿。
2.施工单位的索赔程序是:
(1)该施工单位用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2)该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索赔文件,文件中应说明该工程的开工时间、工程进度、施工人力投入情况、施工机械设备投入情况以及与该工程有关的费用投入情况,工程改建的具体原因,该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
(3)该施工单位在向监理单位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的28d内向监理单位提交索赔文件。
(4)索赔文件提交后,请求和催促建设单位在28d内给予答复。
(5)与监理单位进行充分协商,就索赔事宜达成一致。
(6)如果经过努力无法就索赔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选择采用仲裁或者诉讼方法解决。
案例四
一、背景
某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项目,业主拟通过招标确定施工承包商,业主经过资格预审确定了A、B、C、D、E、F六家投标人作为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规定,技术标为暗标。下列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时出现以下情况:
A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主要依据设计图纸、工程量表、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书、有关法律法规等。
B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首先确定了上级企业管理费及工程风险和利润,然后计算工料及单价。
C投标人在编制施工方案时,主要从工程量要求、技术要求、施工设备要求、施工成本要求、质量要求等五个方面综合考虑。
D投标人的投标组织机构由本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E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加盖了本单位的公章。
二、问题
1 A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的主要依据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 B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的步骤是否恰当?如不妥,请改正。
3 C投标人在编制施工方案时考虑的内容是否妥当?如不妥,应考虑哪些内容?
4 D投标人的投标组织机构的人员组成是否合理?如不合理,说明合理的组成人员。
5 E投标人投的标是否废标?说明理由。
三、分析与答案
1 A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的主要依据不妥当,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书不能作为A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的重要依据。
2 B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的步骤不恰当,应该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先研究招标文件。
3 C投标人在编制施工方案时考虑的内容不妥当,应考虑哪些内容?
4 D投标人的投标组织机构的人员组成不合理,合理的组成人员应由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法律法规人才组成。
5 E投标人投的标是废标。因为E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加盖了本单位的公章,不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
案例五
一、背景
某施工单位与业主就某大楼机电安装工程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草签中规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不因情况发生变化进行调整。工程内容及其规定:(一)空调系统(不含防排烟系统)安装、调试;(二)地下车库消防系统安装、调试,以施工图内容为准;(三)工程预算由乙方按工程量清单编制,业主审查”。在编制预算过程中,预算人员虽知道地下车库有防排烟系统,但在草签合同中有“不含防排烟系统”字样,就没有计算该项费用。合同签订后,业主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地下车库防排烟系统的施工,施工单位以合同中无此项内容,要求合同变更,业主不同意,经多次协商,业主同意终止合同。
二、问题
1.什么是合同变更?
2.按照背景材料,施工单位可否要求合同变更?
3.本案例合同终止是否成立?
三、分析与答案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签订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增减而达成的协议。合同之所以要求变更,一般都是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了重大事项或事件,已不能按原签订的合同如约履行,若不变更,将影响甲乙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一)《合同法》中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终止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全部义务无法履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4.法律赋予没有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守约方当事人享有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
5.当事人由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误解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变更或终止合同。
(二)工程变更一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业主新的变更指令、对工程的新要求,如业主有新的意图,业主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项目预算等;
2.由于设计人员、监理方人员、承包商事先没有很好地理解业主的意图,或设计的错误,导致图纸修改;
3.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要求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变更;
4.由于产生新技术,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或由于业主指令及业主责任的原因造成承包商施工方案的改变;
5.政府部门对工程新的要求,如国家计划变化、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变动等;
6.由于合同实话出现问题,必须调整合同目标或修改合同条款。
(三)合同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承包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成;
2.合同解除;
3.承包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本案例答题要点
1.合同变更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
2.按照背景材料,不符合合同变更的原因,施工单位不可要求合同变更。
3.本案例业主、施工方双方同意合同解除,合同终止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