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村水电发供一体的体制形式是农村水电管理体制的核心和基础
农村水电主要是发供一体的体制形式。上个世纪50年代,农村水电是指5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60年代,是指单机500千瓦、总容量30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70年代,是指单机6000千瓦、总容量1.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相应的送变电工程;进入8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小电网;进入9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同时一些地方开始举办经营总装机5万、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
几十年来,农村水电资源丰富的省(区、市),普遍形成了结构比较合理的农村水电自发自供电网,供需直接见面,并与国家大电网联网,进行电力电量交换,建立了独立企业法人,按照独立配电公司的体制形式运营。这是被长期实践所证明的科学合理的体制形式,是农村水电管理体制的合理核心和坚实基础。这种体制形式代表了电力工业改革的方向。
但是,自1998年下半年起至今6年来,大电网利用农网改造和电力供应紧张的机会,掀起了先后两轮上划、代管、控股、贱价收购农村水电自发自供电网及其资产的风波,带来严重危害。在大电网自身尚未实行厂网分开,更未实行输配分开,多区域、多层次、多主体的电力市场体系远未形成,电力监管远未到位,技术支持系统远未建设的情况下,强使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实行电水分开、发供分开,是完全错误的。实质是不断扩大和营造输配一体的电力行业垄断和纵横一体的电力区域垄断,违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违背电力体制改革方向,违背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展农村水电、增加农民收入的精神。这是打击农村社会生产力,侵占地方权益和剥夺“三农”权益,逆改革而行的行为;是当前巩固完善农村水电体制形式与管理体制,推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
4.自建、自管、自用的“三自”方针,既是农村水电体制形式和管理体制的实践总结,又是指引农村水电巩固完善体制形式和管理体制的指针
1982年邓小平同志在四川听了允许地方自建、自管、自用小水电,可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并在丰水季节实行下浮电价,让农民群众用电煮饭烧水的汇报后,对发展小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发表了“中央、国务院给个政策,群众、国家都得利。这就是搞活,就是解放思想”的著名讲话。在小平同志的倡导下,经过中央领导对水能资源丰富的四川、福建等省的广大老、少、山、边、穷地区的深入考察,于1982年11月提出了大力发展小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建中国特色农电气化试点县的战略部署和要求。1982年12月原水利电力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小平同志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发展小水电的指示精神,联合发出了《关于积极发展四川省小水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提出:“必须坚持大中小并举和国家办电与地方办电相结合的方针,小水电要贯彻执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和‘以电养电’的政策,调动各级办电的积极性。”
从现在看,小平同志充分肯定的“三自方针”,其精神实质就是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就是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防止、反对上划、平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调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发展农村水电的积极性;就是坚持农村水电电源与电网同步建设,电力建设与负荷建设协调发展,直接面向农村电力市场,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供需直接见面,既有电源,又有电网,并与大电网进行电力电量交换,余电上大电网,不足从大电网购入。“三自”方针中的“自建”,还包含农村水电国有产权获得的利润不纳入地方财政收入,实行“以电养电”。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就是实行股份制办电,按股分红,国家、地方国有股份分得的红利作为“以电养电”资金,继续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建立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滚动发展的机制。事实表明,自建、自管、自用的“三自”方针,既是农村水电体制形式和管理体制的实践总结,又是指引农村水电巩固完善体制形式和管理体制的指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