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农村水电管理体制
1.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行业管理部门机构职能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经济刚刚恢复,党和政府就重视农村水电的发展。1953年在水利部设置了农村水电的专管机构。此后水利、电力几分几合,但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始终由水利部门实施管理,这既是历史史实,也是水利事业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国发[1983]190号文件规定:“小水电供电的县,建立县一级‘发、供、用’统一管理实体,全面负责电气化工作。”“以小水电为主的县小电网和供电区由县统一管理。”
国务院国阅[1988]72号文件规定:“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电站由水利部负责建设和管理。农村水电站及其供电区由水利部实行归口管理。”
国务院国发[1991]17号文件规定:“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建立发、供、用统一的管理体制。”
中编办字[1999]73号文件批复水利部成立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行使“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农电体制改革、农网建设改造和城乡同网同价等工作”的职能,和“承办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等。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3]15号文件规定,关于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西部开发办提出意见并抓紧组织实施。
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水利部颁发的《地方中小水电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印发的《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达标县管理若干规定》指出:“地方中小水电及其电网是水利事业的一部分,由各级水利(水电)部门的农电机构归口实行行业管理。”“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建设达标县应继续坚持农村水电站(含配套火电)及其电网归口水利部门管理的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SL30-2003《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水电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农村水电法规政策、资源开发、工程建设、资产监管、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教育宣传、现代化建设等行业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农村水电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工作到位。”“应完成农村水能资源规划,建立水能资源开发许可、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制度。”“农村水电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设市场应规范、透明、公开,监督管理有力。”
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从中央到县均建立了各级政府领导下的水利职能部门和负责水电建设与管理的机构,并拥有相应的专业科技、管理力量,形成了完整的水利系统水电管理体系。1998年机构改革后,全国水利系统水电管理机构多样、职能配置参差不齐。2003年水利部对全国省、地、县级水电管理机构、职能、人员进行了一次调查,建立了详细的数据库,掌握了各地的农村水电管理实际状况,对重点地区的机构职能建设进行了分类指导。各地普遍重视和加强了农村水电的能力建设,落实了机构和和平台。
2.机构、职能和能力建设
机构要健全,职能要明确,人员要精干,工作要到位。在加强行业管理职能上,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着力加强关系“公共安全”、“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和“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的国有资产”等方面的行业管理职能。在加强能力建设上,管理者特别是领导者,要努力认识握和把握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坚持和发扬“负责、求实、献身”的水利行业精神,以不畏艰险的创新意识与勇气去克服困难,以开拓进取的创新眼光与态度去奋发工作,以坚轫不拔的创新意志与信念去探索追求。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事在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