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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水电建设与可持续发展

来源:233网校 2008-09-01 08:55:00

  水能是清洁的、可再生的能源,是能源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能开发兼有一次能源建设与二次能源建设的双重功能,同时也是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综合治理开发江河有促进作用。

  在我们这个水资源并不丰富的国家,修建大坝水库是合理利用水资源,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措施;开发水电也不单纯是一个电力建设问题,也是国家对能源的合理利用问题;水电与环境并不是水火难容,水电建设对生态环境既有不利影响,也有有利影响,只要对不利影响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合理的减免措施就可以更好地发挥水电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作用,发挥水电在改善我国能源结构、促进河流综合治理开发、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我国降水的时空分布不均,需要修建大坝水库调蓄径流,减轻洪水灾害,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以满足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的要求;我国水力资源丰富,目前开发利用程度较低,开发潜力还很大。因此,根据我国国情,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仍需在综合利用水资源、加大宏观调控的原则下,以流域综合规划为依据,继续修建大坝水库,继续大力发展水电。

  长江上游和西南诸河水力资源丰富,开发价值巨大,是我国今后水电开发的主体

  长江上游干支流(以下简称长江上游)和怒江、澜沧江、雅鲁藏布江、红河、伊洛瓦底江等西南诸河(以下简称西南诸河)蕴藏着丰富的水能资源,是我国水电的“富矿”。据2001~2003年水力资源复查成果初步统计分析:长江流域水力资源技术可开发量装机容量25627万千瓦,年发电量11879亿千瓦时,其中经济可开发量装机容量22832万千瓦,年发电量10498亿千瓦时,89.4%集中在长江上游;西南诸河技术可开发量装机容量14286万千瓦,年发电量7305亿千瓦时,其中经济可开发量装机容量5796万千瓦,年发电量2797亿千瓦时。长江流域加西南诸河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28628万千瓦,年发电量13295亿千瓦时,约占全国总量的75.8%,其中未开发量装机容量20701万千瓦,年发电量9917亿千瓦时,约占全国未开发量的80.8%;长江上游加西南诸河经济可开发量装机容量24972万千瓦,年发电量12178亿千瓦时,约占全国总量的69.5%,其中未开发量约占全国未开发总量的76.8%。可见,今后我国水电发展的关键在长江上游和西南诸河。

  “长江滚滚向东流,流的都是煤和油”,按水力发电替代火力发电可节省的煤炭计算,长江流域和西南诸河每年流走的煤炭大约相当于7亿吨原煤按经济可开发量计算,至2001年底已、正开发量长江流域和西南诸河约占总量的25.5%,其中已开发量约占总量的13.7%;长江上游和西南诸河已、正开发量约占总量的22.7%,其中已开发量约占总量10.2%,这就是说,至20世纪末,长江流域和西南诸河每年还要白白流走的煤炭约6亿吨(原煤)。如果能加快开发,使其开发程度达到经济发达国家的一般水平(60%以上),每年就可以比目前少消耗(多保存)近3亿吨原煤。因此,水电是越早开发越好。

  长江流域属能源短缺地区,人均能源不仅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也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次能源供应的形势十分严峻;而在各种常规能源中,水力资源丰富,煤炭、石油等化石燃料能源较少,分别占全国总量约60%、7.7%、2.4%。水能是长江流域的主要能源,占长江流域能源资源总量的50%以上。火力发电需从华北、西北等地调入煤炭,煤炭的供应和运输都很紧张,因此,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力资源,是解决长江流域电力供应最合理的途径。

  长江上游和西南诸河地处我国西部地区,加快这一地区的水电开发,不仅可为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西电东送”提供电力,而且可以通过水电建设,特别是大型水电建设,带动其他矿产资源开发,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因此,水电开发也是西部大开发的一个重要选项。

  开发长江上游水力资源,可以促进河流综合治理开发,除可减轻本流域洪水灾害和为本地区提供灌溉、城镇供水、改善航运条件外,还可以配合三峡工程减轻长江中下游地区洪水灾害;减少进入三峡水库的泥沙量,减缓重庆港区和三峡库区的泥沙淤积;增加三峡、葛洲坝等电站的发电效益;增加枯水期流量,改善长江中下游干流航运条件。同时,水电是水资源综合利用各功能中财务效益最好的部门,国外常有“以电养水”、“以电养航”的做法,我国许多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都是由发电收入解决的,从而保证了这些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综合效益的发挥。因此,开发水电有利于加快长江综合治理开发。

  长江上游和西南诸河水力资源开发条件优越。一是绝大多数水电站技术经济指标好;二是水库淹没损失较小;三是几条大河的落差大而集中,流量大而相对稳定,且每条大河上都能找到调节性能好的“龙头”水库,电能质量好。因此,开发长江上游和西南诸河水力资源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以流域综合规划为依据,合理、有序地进行水电建设

  流域是河流水系的集水区域,是人类经济活动与河流水系等的复合系统。依靠水的流通,全流域被连通起来,从而形成流域的开放性系统格局。水资源的流域特征决定了各种水事活动应以流域为单元展开。因此,要坚持以流域为单元进行水资源统一规划和管理。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水法》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因此,水电建没要以流域综合规划为依据,合理、有序地进行。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多种使用价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对水资源又有多种不同的要求;水又是有限的资源,并不能充分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的要求。因此,河流治理开发必须坚持综合利用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对水资源利用的要求。《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水力发电是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水电建设如能处理(协调)好与防洪、航运、灌溉、供水、环保以及跨流域调水等治水、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可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河流综合治理开发;反之,则将对水资源合理利用及防洪带来不利影响。我们认为,在已完成流域综合规划的河流上修建水电站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要求;当需要改变流域综合规划中所拟定的开发任务和建设规模时,应做充分论证并征得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单位的同意和审批单位的批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是20世纪80年代编制完成的,20年来国家政策和长江流域的经济及水利形势均有很大变化,原有的综合规划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而又还未能进行修订;西南诸河尚未编制流域综合规划。而由于电力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已先于流域综合规划单独制订了水力发电规划并开展水电站建设,这可能对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带来重大影响,应引起高度重视。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先进行流域综合规划,在流域综合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或修改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批准和实施水力发电专业规划要以流域综合规划为依据。

  近几年来,出现全国性的电力短缺后,各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对电力项目的投资热情高涨,同时也出现了“跑马圈水”、“跑马圈电”,抢占资源、争夺项目、盲目开发等现象,有些2~3级支流上,有的地方政府把整条河流小水电开发权给了民营企业,有点像20世纪80年代开小煤矿一样“遍地开花”之势,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引导。我们认为,水电开发作为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它既要考虑与其他治水、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又要考虑与流域内其他水电站互相配合的问题;同时水电站建设又是电力系统建设的组成部分,同供电系统建设存在密切的关系。因此,水电建设的流域整体性和系统性很强,是不能“孤立考虑”、“无序开发”的。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既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建立市场机制,多渠道、多层次的吸引建设资金,但同时应加强宏观调控,采用市场运作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机制,加强流域统一管理和监督,促使水电开发合理、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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