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江砂的控制开采
1。控制原则
依据《条例》的要求,控制开采要划定禁采区和禁采期。划定禁采区要遵循以下原则:
①必须服从防洪的要求,不得影响防洪安全。禁止在大堤临江、险工段附近开采江砂;禁止在已建护岸工程附近开采江砂;禁止在对防洪不利的汊道开采江砂;江砂开采必须有防洪专题论证,以确定对防洪无不利影响。
②必须满足河势控制的要求。采砂前必须对河势变化的可能影响进行专题论证。严禁在可能引起河势发生变化的河段进行开采。
③必须服从航运要求。江砂开采船只不得挤占航道,影响航运;不得因江砂开采引起航道变迁,造成碍航和影响沿江港口、码头的正常作业。
④保护生态环境。为了维护长江中下游干流水生态环境的动态平衡及可持续利用,重点保护的珍稀水生动物栖息地和繁殖场所、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重要国家级水产原种场、洄游性鱼类的主要洄游通道、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等应划为禁采区。
⑤不得破坏过江设施和军事设施等,如通信设施、水文监测设施等。
为确保长江防洪安全,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其他时间当长江干流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采砂的禁采期。各省在实施禁采管理时,可考虑不同河段存在的枯水期碍航,水生动物产卵期和洄游期等特殊情况,具体确定各河段的禁采期。
2。禁止开采区域
根据江砂开采的控制条件,结合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的具体情况,禁采区分为一级禁采区和二级禁采区两大类:一级禁采区是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水环境保护、拟建或在建工程以及一些重要设施有直接不利影响的河段或水域,这类区域不得列为可采区;二级禁采区是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水环境保护等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水域以及河势正处于变化之中的河段或水域,这类区域应随着长江中下游防洪建设和河道治理以及河势变化的趋势再确定能否列为可采区。
现阶段在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除可采区外均列为禁采区。一级禁采区如下:
(1)荆江河段
荆江河段上起枝城,下迄城陵矶,全长347.2km。荆江杨家脑以下的左岸有著名的荆江大堤。荆江大堤是江汉平原的屏障,保护着江汉平原800多万人口、73万hm2农田和荆州等重要城镇。荆江大堤堤高12~16m,堤后地面比设计洪水位低10m左右,而且大部分堤外无滩或窄滩,深泓逼岸,水深流急,冲刷剧烈,防洪形势严峻。荆江河段河势经过数十年的治理总体上较稳定,但还需要进一步治理。三峡工程2003年初期蓄水运用后,下泄水流的含沙量即明显减少,宜昌以下河道发生沿程冲刷,荆江首当其冲。
(2)宜昌至杨家脑河段
宜昌至杨家脑河段长约115km,河床主要由砂、砾、卵石组成。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长江葛洲坝水利枢纽施工、运用及坝下游砂石骨料大量开采等因素,该河段河床下切,枯水期同流量水位明显下降,宜昌站1992年流量4000m3/s的水位,较1973年下降约1.0m,给葛洲坝三江引航道的通航水深及坝下游通航带来不利影响。目前,宜昌至枝城河段河床冲淤基本平衡。2003年6月三峡水利枢纽开始蓄水运用,出库泥沙显著减少,坝下游河床将产生冲刷。同时,因该河段碍航浅滩较多,特别是芦家河浅滩碍航问题较为突出,三峡水库运用后坝下游水位的下降对浅滩的航行安全更加不利。
(3)水生物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内禁止采砂。目前,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自然保护区有:
长江湖北宜昌省级中华鲟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为葛洲坝下至芦家河浅滩长约80km江段,保护对象为中华鲟。
长江天鹅洲国家级白鳍豚半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涉及石首市境内21km长的天鹅洲故道和89km的长江江段,保护的对象为白鳍豚、江豚。
长江新螺江段国家级白鳍豚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涉及洪湖新滩口至螺山120km的长江江段,保护的对象为白鳍豚、江豚。
岳阳东洞庭湖城陵矶市级江豚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涉及岳阳城陵矶三江口江段,保护的对象为江豚。
安徽铜陵省级淡水豚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涉及铜陵市三江口至荻港长约110km的长江江段及长约73km的支流,保护的对象为白鳍豚、江豚。
长江口中华鲟和白鲟幼鱼自然保护区(待批)。该保护区包括长江口河段共181.8km的河道,保护对象为中华鲟、白鲟。
3。禁采水域
根据禁采原则,确定禁采水域如下:
(1)大堤临江段及其上下游1000m、距大堤堤脚300m的范围。
(2)重点险工段及其上下游1000m、距险工段400m范围。
(3)护岸工程上下游1000m、距护岸工程200m范围。
(4)重要涵闸上下游500m、外侧500m范围。
(5)重要水文站测验断面上下游1500m范围。
(6)过江电缆(管线)标志上游500m、下游300m范围。
(7)长江大桥,过江隧道上游2000m、下游1500m范围。
(8)航道整治工程建筑物上下游1000m、距建筑物300m范围。
(9)主航道中心线两侧一定范围:武汉以上为150m,以下250m。
(10)城镇生活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m至下游500m范围。
(11)泵站、排水(污)口周围150m范围。
(12)锚区、港区、轮渡区等沿岸重要工农业设施水域范围。
五、江砂的合理利用
1。江砂利用的必要性
长江河道采砂是采掘河床表层的床沙,并非远年沉积的河床沉积层。而床沙是河道挟带泥沙的水流与河床相互作用的产物。为保持长江中下游干流河床冲淤平衡,每年可供开采的砂量约在3000万t左右。所以,对长江中下游采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依法、有序开采江砂,将有利于长江相对稳定的河势,维持河床的冲淤平衡。
长江河道的砂石毕竟是一种资源,是质好、价廉的建筑材料。目前,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已实行了全面禁采。全面禁采后,干流河道采砂的混乱局面得到了有效的遏制,禁采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维护河势稳定、保证沿江两岸堤防和防洪设施的安全、保证通航安全以及沿岸国民经济各部门重要设施的正常运行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全面禁采,沿江地区建筑砂料供不应求,导致砂价大幅上涨。有的建筑工程甚至用海砂替代江砂作建筑砂料,从而影响到许多在建工程的进度、投资和质量,甚至三峡工程的建筑用砂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河道砂石料的长期禁采导致了另外一些问题,例如,由于非法采砂存在着巨大的利润空间,诱使一些非法采砂者铤而走险,省际、市际、县际边界的偷采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应该说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全线禁采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对沿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从维持河床的冲淤平衡和合理利用资源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因素考虑,河道砂石资源不能长期禁采,有必要科学合理地加以利用。
2。江砂开采利用原则
按照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以及保护水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合理开采利用长江的江砂资源要遵循以下原则:
①江砂开采必须服从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水环境保护的要求,不能给河势、防洪、通航、水环境保护等带来不利影响。
②江砂开采必须保证沿岸工农业设施的正常运用。长江中下游干流沿岸分布有众多的工农业各部门的生产、生活设施和交通、通信设施,江砂开采不应影响这些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用。
③江砂开采必须满足长江水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要求。江砂的开采必须考虑长江河道泥沙的补给情况,避免进行掠夺性和破坏性的开采,做到江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江砂的合理开采
合理开采江砂资源,必须确定可采区,规定可采期,确定采砂船只控制数量和开采控制高程,确定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并切实落实现场监管措施。这样才能使长江采砂依法、科学、有序。
⑴可采区
根据上述利用原则,在对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演变基本规律和河道近期冲淤变化特点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考虑中下游河道来水来沙条件和江砂开采后泥沙的补给情况,以及采砂可能对河势、防洪、航运等方面的影响,经综合分析研究后确定:湖北省境内的铁板洲、人民洲、东槽洲、巴河口、西塞山下、挂河口、黄口,鲤鱼洲、陆家咀9个可采区;江西省境内的五十股、永和洲、下三号洲、搁排洲4个可采区;安徽省境内的华阳河口、塔基山下、清节洲、鹅眉洲、扁担洲、成德洲、巴毛山、头棚下、黄泥滩、何家洲10个可采区;江苏省境内的征润洲一、征润洲二、五峰山、落成洲、永安洲5个可采区;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鄂赣一、鄂赣二、鄂赣三、鄂赣四、皖苏一5个可采区,共计33个适用于建筑材料的可采区。
⑵可采期
各河段禁采期以外的时期为可采期。各采区现场监管办法规定的禁采时段以外为可采时间。
⑶年度开采控制总量
鉴于长江河道泥沙淤积的不均匀性和年际来沙的随机性,根据各采区的控制开采高程和可采量,确定33个可采区的年度控制开采总量近期为3400万t。
⑷采砂船舶的控制
为避免采砂作业船只过多,影响航运,甚至发生海损事故,有必要对采砂船舶数量进行控制。根据以往采砂船的主要船型和河床变化等因素综合考虑,暂按500型吸砂船为典型船型,33个可采区的采砂船只控制数量为98艘。
此外,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航道、吹填造地的采砂活动,因其单项工程量大、采砂强度高、采砂地点范围事前不确定等因素,需要专门进行采砂可行性论证。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和整治长江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须经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批准。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在10万t以上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在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批准前应当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整治长江航道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考试大二级建造师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