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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4年3月26日
知识点二 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大气污染的防治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大气污染通常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者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
(二)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的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三)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的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措施,采取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止,重点是防治烟尘污染。对于扬尘控制,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中规定:1、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2、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区外。3、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
米。4、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5、构筑物机械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6、构筑物爆破拆除前,做好扬尘控制计划。7、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TSP)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毫克/立方米。
(四)对向大气排放污染单位的监管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无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五)水污染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六)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井下环境影响评价。
(七)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或者剧毒废液。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4、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5、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察、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进一步规定,水污染控制:1、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2、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如沉淀池,隔油池、化粪池等。(3)污水排放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废水水质的检测,提供相应的污水检测报告。(4)保护地下水环境。采用隔水性能好的边坡支护技术。;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
(八)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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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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