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 第4页:知识点四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5页:课后练习题及答案
知识点四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噪声污染法》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限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2、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察或者在被监察时弄虚作假的;3、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忙活着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4、为采取放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三)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谁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的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认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1、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对方生活垃圾;2、擅自关闭、限制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3、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4、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5、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单位有以上1、3、5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上2、4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第1、第5项行为之一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噪声污染法》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限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1、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2、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察或者在被监察时弄虚作假的;3、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忙活着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4、为采取放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三)施工现场水污染防治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谁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的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认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1、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对方生活垃圾;2、擅自关闭、限制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3、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4、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5、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单位有以上1、3、5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以上2、4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第1、第5项行为之一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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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小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