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的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撤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5.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6.《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不良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可申请缩短的,但不得少于3个月;整改不利可延长);良好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17.《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公布自招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从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