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能力的特定法人发出邀请。
3.招标人需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依法必须要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少于20日。
5.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 少于 5 个工作日。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7.对于评标委员会来说,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8.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1~3人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9.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10.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