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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考试该如何复习才有效率呢?

来源:233网校 2010-05-05 08:28:00

  7.理解型考点
  《法规》这门课考试题型只是选择题,没有名词解释一类的问答题,所以,书中的概念不必死记硬背。但是,考生必须深刻体会概念的内涵。有一些考题就是考察考生对概念是否清楚。例如,关于主体,客体的概念就是很重要、需要认真体会的知识点。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或公民。”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从这个概念中,考生要认真体会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主体是能够发出动作或行为的人或单位,其之所以发出一些动作,目标就在于客体。在一些模拟题中经常有这样的题型出现:
  【例题】下列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是(ABC)
  A、国家机关
  B、法人或其他组织
  C、自然人
  D、建设资金
  E、生产资料
  8.选择型考点
  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算多,但是有一些考点确实很容易获得出题人的青睐。从以往其他执业资格考试试题来看,这样的一些考点出现的频率还是很高的。例如,书中关于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所采用价格的规定:
  “《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这是一个非常容易出现的考点,因为它后半句中有四种情形,到底采用哪一个价格,需要考生根据具体的案例做出选择。这样的知识点还是有一定难度的,要求考生必须能够去伪存真,准确把握这个知识点才能选出正确答案。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在复习的时候,也应该做一下归纳总结。通过对上面法条的归纳总结,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价格有选择的时候,适用的价格的原则就是让违约者吃亏。有了这个基本的指导思想,就不用在那四个情形中绕圈子了。
  9.关系型考点
  这种知识点在法规试题中毫无疑问会占有很大的比重。因为它考察的是考生是否真正理解了知识点,只有考生理解了并且理解到一定的深度才能做好这样的题型。例如,《建筑法》中关于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中有这样的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句话应该怎样理解?
  首先,要理解“负责”的含义。在日常生活中总能听到“负责”这个词,比如说,科长要处长负责等。那里的负责是一种信息的流向,是一种组织分工,含有领导与被领导的意味。但是这里的“负责”却没有这个意思,因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它的意思是“履约”,也就是说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都应该按照合同去履约。
  其次,我们要理解连带责任的概念。
  什么是连带责任?书中也作了说明,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一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但是,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根据其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当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对于连带责任的含义,考生一定要好好体会。现在再来分析一下上面法条之间的关系。从合同关系上看,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存在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存在分包合同,而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却是什么合同关系也没有。所以,要是依据合同关系来看,如果分包商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是不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商予以赔偿的。但是,根据上面的法条,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就分包工程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如果分包商的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就可以越过总承包商而直接要求分包商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所依据的就不是合同关系了,而是法律。
  10.禁止型考点
  书中有一些禁止型的规定,这些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因为既然是禁止的,就意味着是加以强调的。违背了就是违法,所以,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也要予以注意。例如,书中关于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
  “保证人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公民。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内提供保证。”
  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应该在理解的基础上来记忆。为什么不允许学校作为保证人?因为作保证人是有风险的。学校一般都是公益性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备完全市场经济主体资格,因此不宜作为保证人。如此以来,这样的禁止性知识点就很容易掌握了。
  三、泛读
  精读需要大量的时间,考生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看更多的遍数。两遍精读之后应该进行泛读了。所谓泛读,指的就是只看重点的内容,而不去字斟句酌去读每一个句子了。由于有了前面精读的基础,并已在书上标注出了重点,考生们在泛读的时候只要注意看重点内容就可以。只有对于尚不能理解的部分才有必要进一步去读后面的详细文字。泛读应该是跳跃性的、精进性的,每泛读一次都应该减少需要泛读的部分,以至于后面的泛读只需要看一下提纲和目录就可以了。这样可以既能抓住重点又能节约大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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