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支付和未支付进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第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施工企业与房地产企业或发包方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签订之日。
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业主已经支付的部分工程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工程款的当天。
2、业主拖欠施工企业的部分工程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两种情况考虑:
(1)如果工程结算书中或建筑承包合同中没标明发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未来收款的时间,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签订之日;
(2)如果工程结算书中标明发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未来收款的时间,则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或建筑承包合同标明的未来收款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