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地级以上城市条件较好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考前培训和考试教材的征订由建设厅负责。凡参与考试命题、阅卷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建设部或以参与有关建造师工作的专家和人员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有关部门核定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祝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