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省人事厅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组织),并会同省建设厅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三月最后一周的星期六、星期天。首次考试定于2005年11月19日至20日举行。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省建设厅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考试命题工作。阅卷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建设厅共同组织。
第六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其它专业满5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业证明及学历证书到属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持相关材料到属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核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省属直管单位的企业和部门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确定。省人事厅考试中心负责将考试成绩通知单下发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