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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

2012/8/29 18:59:06来源:233网校 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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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
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
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协助开户制度,对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
  等进行审查,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释期货公司、客户、证券公司三者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将客户开户资料提交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复核后与客户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开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其期货
账户信息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
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二十三条 期货、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客户可能出现风险时,证券公司
及其营业部可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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