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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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同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提高 职业声誉。
第二十六条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 (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
(三)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 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
(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
(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七条从业人员不得阻挠或者拒绝投资者另外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提供 服务,共同服务的从业人员之间应当明确分工和协作。
第二十八条机构的管理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机构在职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辞退本机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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