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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至第九条

2012/9/2 15:11:12来源:233网校 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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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关于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决议文件;
  (三)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四)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部门和人员管理、业务操作、合规检查、客户回访与投诉等;
  (五)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六)拟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七)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五)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相关自律管理办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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