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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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
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本公司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填写《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见附件),期货公司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人员、业务部门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评
估复核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责任人和投资者应当在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估满分为l00分,其中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的分值上限分别为l5分、20分、50分、l5分。
对于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情况在该投资者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的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
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对综合评估各项指标提供证明材料,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项目评分为零。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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