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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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我国期货公司的运作中,使用期货居间人进行客户开发是一条重要的渠道。期货居间人是指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进行居间介绍,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介绍客户,即凭借手中的客户资源和信息渠道优势为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牵线搭桥”。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居间人从事居间介绍业务时,应当客观、准确地宣传期货市场,不得向客户夸大收益宣传、降低风险告知、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等。居间人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签交易账单,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不能从事投资咨询和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不是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居间人从事居间介绍业务时,应当客观、准确地宣传期货市场,不得向客户夸大收益宣传、降低风险告知、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等。居间人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签交易账单,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不能从事投资咨询和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不是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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