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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涨、跌停板制度

2012/8/29 17:04:34来源:233网校 提问 我的做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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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涨、跌停板制度的内涵
  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
  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减少了价格波动幅度,为保证金制度和当日无负债结算提供了条件。
  2.我国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特点
  我国期货市场每日价格波动限制设定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百分比。
  交易所对涨、跌停板的调整,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或3倍。
  (2)当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3)对同时适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玮高值。
  出现涨、跌停板时的措施:①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愿则;②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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