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任免与行为规范
期货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首席风险官的任期、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冲突的事项。
首席风险官应当保守期货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首席风险官开展工作应当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真实、充分地反映其履行职责情况。
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首席风险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二)在期货公司兼任除合规部门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
(三)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
(四)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五)滥用职权,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
(六)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期货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损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