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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串讲资料(2)

来源:233网校 2017-07-28 11:24:00

【考点四】监督管理

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首席风险官应当按时参加中国证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

首席风险官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或者连续两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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