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
132、
独立董事不得在其他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
133、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
134、
期货交易所分立的,其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
135、
申请期货公司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者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
136、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4年以上经验。( )
137、
期货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债权由合并前的各期货交易所享有;合并前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期货交易所承继。( )
138、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应至少3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2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2年以上。( )
139、
申请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
140、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