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期货市场风险监管体系
一、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与自律规则
1. 相关法律法规:暂时没有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系统地规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期货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仲裁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从不同的角度对期货市场具有规范和调整作用。
2. 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2007 年4 月15 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暂行条例》(1999 年制定出台)作了重要修改:(1) 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纳入调整范围,为推出金融期货提供了法律基础,并明确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由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
(2) 对交易结算制度进行了创新,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分级结算制度;
(3) 适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在原有经纪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境外期货经纪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4) 强化对期货公司监管的基础制度建设,要求实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实施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制度,建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5) 强化证监会期货监管职能,丰富了监管措施和手段,例如对涉嫌违法违规或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条件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对期货公司予以限制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增业务或分支机构,限制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撤销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等;
(6) 加强自律管理,规定了期货业协会的地位和职能;
(7) 规定了变相期货交易的具体认定标准。
3. 自律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对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了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或修订完成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规则》、《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数据库系统管理规则》等六个自律规则。
二、期货市场监管机构
1. 境外期货监管机构
(1)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
(2) 英国:证券投资委员会(SIB),非营利的民间机构或准政府组织,实行会员制,主席由财政部长或英格兰银行行长任命,是议会授权并向其报告工作的独立的管理机构;
(3) 香港:1985 年香港商品交易所更名为香港期货交易所,2000 年香港期货交易所与香港联交所合并,组成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HKEx),简称香港交易所,并成为香港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统一监管。
2. 中国期货监管机构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在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2 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 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 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5 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 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 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 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 地方派出机构。证监会总部设在北京,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各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监管辖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案件。
(3)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主要职能:
1 建立并管理期货保证金安全监控系统,对期货保证金及相关业务进行监控;
2 建立并管理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有关期货交易结算信息查询及其他服务;
3 督促期货市场各参与主体执行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4 将发现的各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可能影响期货保证金安全的问题及时通报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并跟踪处理结果;
5 为期货交易所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
6 研究和完善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不断提高期货保证金存管的安全程度和效率;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三、期货市场行业自律组织
1. 期货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涉及以下内容:
(1)对会员资格的审查;
(2)监督交易操作规则和程序的执行;
(3)制定客户订单处理规范;
(4)规定市场报告和交易记录制度;
(5)实施市场稽查和惩戒;
(6)加强对制造假市场的监管。
2. 期货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1) 美国:全国期货业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简称NFA)和成立于1955 年的期货业协会(FIA,其前身是商品交易公司协会ACEF);
(2) 英国(典型的以自律为主对期货市场实行监管的国家):
实施政府监管的机构是证券投资委员会(SIB),下设4 个覆盖英国投资各方面的自律组织,分别是证券期货业协会(SFA,监管涉及证券业、期货和期权的公司)、投资管理监管组织(IMRO,监管从事资金管理的公司,如退休基金、投资信托基金等)、金融中介、管理人和经纪商监管协会(FIMBRA,监管提供咨询和安排交易的中介公司)以及人寿保险和单位信托基金监管组织(LAUTRO,监管推销人寿保险和单位信托基金的公司)。目前,后两个自律组织已合并为个人投资管理局(PIA)。
3. 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于2000 年12 月。宗旨是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中期协由会员、特别会员和联系会员组成。会员是指经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业务或相关活动的机构;特别会员是指经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联系会员是指经各地方民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地方期货业社会团体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