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期货结算机构
一、性质与职能
(一)期货结算机构的性质
期货结算机构是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和结算风险控制的机构。
(二)主要职能
(1)担保交易履约。交易双方并不发生直接关系,只和结算机构发生关系,结算机构成为所有合约卖方的买方和所有合约买方的卖方。
(2)结算交易盈亏。每一交易日结束后,期货结算机构对会员的盈亏进行计算。
(3)控制市场风险。当市场价格发生不利变动导致亏损使会员保证金不能达到规定水平时,结算机构会向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会员收到通知后必须在下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缴齐,否则结算机构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二、组织形式
期货结算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可分为两种。
(1)结算机构是某一交易所的内部机构,仅为该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目前我国采取该种形式。
(2)结算机构是独立的结算公司,可为一家或多家期货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
三、期货结算制度
国际上,结算机构通常采用分级结算制度,即只有结算机构的会员才能直接得到结算机构提供的服务,非结算会员只能由结算会员提供结算服务。
期 货结算分为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结算机构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是交易所会员中资金雄厚、信誉良好的期货公司或金融机构;第二个层次,结算会员与 非结算会员或者结算会员与结算会员代理客户之间的结算;第三个层次,非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所代理客户结算。分级结算制度如图2-7所示。
四、我国境内期货结算概况
(一)我国境内期货结算机构
我国境内4家期货交易所的结算机构均是交易所的内部机构。
(二)我国境内期货结算制度
(1)3家商品期货交易所采用全员结算制度,即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对会员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全员结算制度示意图如图2-8所示。
(2)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用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即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如图2-9所示。
结 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受托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全面结算会员既可以为其受托客户, 也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实行会员分级 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配套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会员通过缴纳结算担保金实行风险共担。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 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
结算担保金包括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应当以现金形式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