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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期货法律法规考前押密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1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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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多项选择题
   61.AB【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一条规定,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使其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62.ABD 【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八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提供的;(二)国家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取证的;(三)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
   63.ABC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期货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采取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三)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四)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64.AB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65.ABC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三)期货投资咨询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66.AB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67.ABD【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68.BC【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期货从业人员发出违法违规指令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69.A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正确审理期货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规定。
   70.A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该机构未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户没有过错的,该机构应当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赔偿客户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利息。
   71.A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未按交易规则规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期货公司,造成期货公司损失的,由期货交易所承担赔偿责任。期货公司未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将交易或者持仓头寸的结算结果通知客户,造成客户损失的,由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2.A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期货合约交割期内,买方或者卖方客户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代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代客户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73.ABD【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书;(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74.ABCD【解析】参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75.ABCD【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一)限制人金;(二)限制出金;(三)限制开仓;(四)提高保证金标准;(五)限期平仓;(六)强行平仓。
   76.BCD【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三)出现本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四)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77.BCD【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客户
  保证金和其他资产,不得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78.BC【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79.ABCD【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期货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申请书;(二)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的详细计划;(三)对客户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情况报告;(四)拟变更后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本办法所称期货公司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仅限于在中国证监会同一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
   80.ABD【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81.ABCD【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或其营业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一)公司治理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关键业务岗位或者人员缺位或者未履行应有职责等情况,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三)期货结算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可能损害其他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七)交易、结算或者财务系统存在重大缺陷的,可能造成有关数据失真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九)存在可能影响财务稳健状况的纠纷、仲裁、诉讼。
   82.ABCD【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一)提高保证金;(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四)暂时停止交易;(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83.ABCD【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一)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二)进人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七)在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期货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个交易日;(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84.ABCD【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85.ABC【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86.ABCD【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87.AB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期货公司依法稳健经营,维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88.AB【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并报告期货公司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或者隐患。
   89.BC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向期货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
   90.ABCD【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取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交易所的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除第二十条所列事项外,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以下事项:(一)是否建立与全面结算业务相适应的结算业务制度和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二)是否公平对待本公司客户的权益和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权益,是否存在滥用结算权利侵害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的情况。
   91.ABC【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发生严重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未及时履行本规定所要求的报告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已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92.AB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通过审查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济等方式,对拟住人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
   93.AB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94.ABC【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95.AB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96.AB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财务负责 人、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申请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97.AB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1年。第十八条规定,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98.AB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任职资格申请表;(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99.AC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总数的30%。第三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隋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00.B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风险控制指标标准是指:(一)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二)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三)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但因证券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四)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101.ABC【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净资本等指标的计算表及相关说明;(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实施情况说明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文本;(六)关于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等制度文本;(八)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说明,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102.BC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103.ACD【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第二十七条规定,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104.ACD【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投资者因参与非法期货交易而遭受的保证金损失,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予补偿。对机构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按照机构投资者补偿规则进行补偿。第二十三条规定,动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进行补偿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受偿权,可以依法参与期货公司清算。
   105.ACD 【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四条规定,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 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06.ABCD【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业的风险。第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的隔离。
   107.AC【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前,中国证监会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期货公司核实投资者保证金权益及损失,积极清理资产并变现处置,应当先以自有资金和变现资产弥补保证金缺口。不足弥补或者情况危急的,方能决定使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08.AC【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投资者因参与非法期货交易而遭受的保证金损失,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予补偿。对机构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按照机构投资者补偿规则进行补偿。
   109.AD【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进行补偿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受偿权,可以依法参与期货公司清算。第二十四条规定,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使用、补偿、追偿等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
   110.BCD【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延期缴纳或者拒不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及不按规定保存、报送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111.ABC【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挪用、侵占、骗取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有关失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112.AC【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九)近3年内未出现严重的期货交易、结算风险事件.
   113.AB【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十)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金融机构,在最近2年成立或者重组的,应当自成立或者重组完成之日起持续经营;
   114.BC【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115.AC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二)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详细计划,包括部门设置、人员配置、岗位责任、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等;(四)具有满足金融期货结算业务需要的期货从业人员;(五)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116.ABC【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2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3年以上。
   117.AB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五)《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主要部门负责人情况表》和《从业人员情况表》。
   118.ABCD【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在终止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受托为非结算会员结算的,还应当返还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t19.ABC【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原因、对公司的影响、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还应当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
   120.ACD【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风险监管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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