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B【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损失,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则予以补偿:现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足补偿的,由后续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补偿。
122.A【解析】《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投资者因参与非法期货交易而遭受的保证金损失,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不予补偿。
123.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僻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超出客户指令价位的范围,将高于客户指令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客户指令价格买入后的差价利益占为已有的,客户要求期货公司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期货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124.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交易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5.A【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客户开立账户,必须出具中国公民身份证明或者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6.B【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27.A【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128.B【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129.B 【解析】《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130.A【解析】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131.B【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取得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的期货公司(以下简称交易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可以受托为客户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不得接受非结算会员的委托为其办理金融期货结算业务。
132.B【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结算会员是期货公司的,其与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只能通过各自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非结算会员的客户出入金,只能通过非结算会员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办理。
133.B【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常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未设监事会的期货公司,可报告监事。
134.A【解析】《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发生严重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未及时履行本规定所要求的报告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已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135.B【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136.A【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总数的30%。
137.A【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138.A【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139.A【解析】《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140.A【解析】《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七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更新,接受后续职业培训,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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