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主要部门负责人情况表》和《从业人员情况表》。( )
142.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
143.
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表见代理条件的,非期货公司人员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
144.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期货业协会或者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 )
145.
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注册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为投资者办理金融期货开户手续。( )
146.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总经理每届任期5年.没有届数限制,可连选连任。( )
147.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不必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
148.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理事长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兼任总经理。( )
149.
《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
150.
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