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了解: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五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 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部分的整理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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