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的稳定性
五、司法的专属性
六、司法的职业性
七、司法的终极性
八、司法的交涉性
行政权运行方式的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
九、司法的非服从性
十、司法的公平优先性
第三节 司法体制
一、西方司法独立的理由
二、司法权的体制保障
司法权的所有特性都要求司法在体制上的独立性,同时,要使上述特性还原给司法权的话,又都取决于司法权在体制上的独立性。
第十章 法律职业
第一节 法律职业及其形成标志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
二、法律职业形成的标志
法律的专业性和职业的专门性;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法律职业的伦理性;法律职业的一体化。
第二节 法律职业者
一、法官
法官的地位;法官的资格;法官的独立;法官的权利和义务。
二、检察官
检察官的作用;检察官的职责;检察官的任职资格。
三、律师
律师的分类;律师的职能;律师资格。
第三节 法律职业伦理
一、 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职业伦理即法律职业道德,它集公共性、职业性与政治性于一体。
二、法律职业伦理的原则
人性原则;理性原则;人权原则;司法公正原则。
三、法律职业伦理的规范
法官、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第十一章 法律思维
第一节 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
一、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的概念和分类。
二、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思维,它指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
法律思维的特征主要包括: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是一种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的一切行为的思维方法;是一种求实的、以寻求利益为目的的思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