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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一)

来源:233网校 2005年1月27日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为公司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份额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按照议事规则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2.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2)经理。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应当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一)股份与股票概念

    股份,是指按相等金额或者相同比例,平均划分公司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是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产生根据。

    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义务的要式有价证券。

    (二)股份的种类

    1.根据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其中,特别股又可分为优先股和劣后股。

    2.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为标准,可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3.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金额为标准,可分为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三)股份发行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具备股票发行主体资格。

    (2)公司所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猓?/P>

    (6)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

    (7)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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