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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一)

来源:233网校 2005年1月27日

    对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发行股票前1年末,公司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3年连续盈利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增资发行新股份,除特殊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该项限制;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股份发行的价格应当遵循同股同价、不得折价发行的原则。

    股份发行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把自己的股份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无记名股票采用交付方式转让。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购买本公司股份:(1)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上市公司

    (一)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公司的核准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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