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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四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日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事项的明确性)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的失效

第二十八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仲裁当事人[仲裁当事人的概念 仲裁当事人的特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必须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必须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代理人

第二节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条件 申请仲裁的方式) 审查与受理(对仲裁申请的审查 审查后的处理 对仲裁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仲裁中的保全

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的责任

仲裁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仲裁证据保全的程序

第四节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合议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仲裁庭的组成程序(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确定仲裁员)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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