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考试大纲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07年7月16日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上诉的提起、上诉的撤回、上诉审理的范围、上诉审理的方式、上诉的裁判。

    理解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上诉撤回的效果、上诉审理方式的特点、上诉裁判的几种情形及效果。

    熟悉关于上诉的条件、上诉审理的方式、上诉的裁判的规定并能加以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上诉的提起(提起上诉的条件 提起上诉的程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上诉的受理(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 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 上诉的撤回(上诉撤回的条件 上诉撤回的效果)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审理范围 上诉审对案件审理的方式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 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第二审裁判的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各类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理解特别程序的特点以及各类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审理程序 失踪人财产的管理 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案件的审理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 审理程序 原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审理程序 认定财产无主后,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申诉制度、抗诉制度、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再审提起与当事人申诉、检察院抗诉的关系,申请再审和抗诉的理由。

    熟悉再审提起的规定以及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并能加以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方式)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四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再审的范围 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督促程序的概念、适用的范围,支付令的概念、内容、条件、对支付令的异议。

    理解督促程序的意义、督促程序的特点。

    熟悉关于适用督促程序和支付令的规定并能加以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

    支付令的概念、内容和效力 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提交申请书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支付令的发出

    第三节 对支付令的异议

    异议的提出(异议期限 异议提出的形式异议的有效与无效)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公示催告程序申请的提起和受理、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裁判及效果。

    熟悉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判程序,并能加以运用。【2007年新增】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 公告) 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除权判决的概念 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除权判决的公告与效力)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