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可在11月22日前后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查询并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要求彩色打印),本市司法行政机关不另寄发书面成绩通知单。
(二)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在2014年7月31日前,按照要求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报名材料由司法部统一调转。
(三)凡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司法部规定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内,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符合的毕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不能在司法部规定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内,提交与报名承诺信息相符合的毕业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项
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应当遵守报考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凡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在本市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和《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若干规定》,必须在司法部规定报名截止时间内,按照报名流程、步骤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在司法部规定报名截止时间内未网上报名的,不予补报名。
香港、澳门居民和台湾居民在上海考区网上报名时,报名地点应选择“上海市”,并按照报名系统提示,真实准确填写本人报名信息,具体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名流程、考点考场安排、打印准考证及考试成绩通知单、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方式等有关报考事宜,与内地其他报名人员相同。
香港、澳门、台湾的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以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者简体汉字。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司法部报名网站、上海司法行政门户网、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中国上海门户网、东方律师网、东方法治网等网站发布。
(二)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政策咨询,可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和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网址:http://link.233.com/20667)查询。
(三)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咨询服务方式。
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可向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电话咨询:(021)24029790;(021)64743238;(021)24029994,咨询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凡涉及网上报名系统操作问题,可向北京信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电话咨询:(010)88177421;(010)88177422;咨询服务时间: 工作日08:00—22:00。
凡涉及网上交纳考务费事项,可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话咨询,(0571)88158090;(0571)88156688。咨询时间:网上报名期间24小时服务。
监督电话:(021)64742209。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上海市司法局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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