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报名材料
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下载、打印的含有本人信息的《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不能提前下载、打印报名表的,须提供网上预报名的序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澳门居民按司法部第44号《公告》和司法部 第94号令的要求提交身份证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报名人员报名时,须交纳报名费200元。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经各市司法局确认后,现场发给准考证。
其他未竟事宜,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44号)》。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