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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集锦!2019年法考主观题:民法核心法条汇总

作者:233网校 2019-09-12 09:14:00
导读:还在为主观题不知道背诵哪些法条而发愁吗?收藏这篇干货,民法核心法条带你一网打尽!
  • 第2页: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三、合同法

    1.【法定解除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
    第 94 条

    2.【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解释二》
    第 26 条

    3.【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
    第 110 条

    4.【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原理】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
    第 121 条

    5.【请求权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
    第 122 条

    6.【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
    第 229 条

    7.【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合同法》
    第 230 条

    8.【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
    第 232 条

    9.【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法》
    第 286 条

    四、侵权责任

    1.【用工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 34 条

    2.【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
    第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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