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总论
1.【诚信原则】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民法总则》 |
2.【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民法总则》 |
3.【虚假的意思表示】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民法总则》 |
4.【表见代理】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民法总则》 |
二、物权法
1.【区分原则】 |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物权法》 |
2.【事实建造】 |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物权法》 |
3.【返还原物请求权】 |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物权法》 |
4.【物保与人保并存】 |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物权法》 |
5.【流押条款】 |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 《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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