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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卷第一套卷二(多选)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日

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0--80题,每题2分,共60分。

51.[参考答案] AB

[测试点]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问题。

[解析]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C、D选项不符合题意。

52.[参考答案] CD

[测试点] 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罚问题。

[解析]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其特征:(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表现为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以及其他复杂的牵连。本题中,尚某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即盗掘古墓和损毁文物,而这两种行为是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刑法除有特别规定外,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论处。所以答案为C、D。

53.[参考答案] AC

[测试点] 正当防卫。

[解析]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本题中,甲为了女友乙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而对丙、丁进行还击,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便衣警察突然前去制止甲,又未表明警察身份,甲误认为是丙、丁的同伙而将其刺成轻伤,属于假想防卫,由于甲当时在情急下不可能预见戊是警察,所以其主观上不具有过失,而且也只造成了轻伤的结果,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54.[参考答案] AD

[测试点l 滥用职权罪与特殊的滥用职权犯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解析] A项很容易被选出,因为乙有明显的受贿行为。

B项的滥用职权罪通常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超越职权、不正确的行使职权,这个罪名实际可以理解为渎职犯罪一章中的一般性罪名,而C项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项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都是属于特殊的渎职犯罪,因此B项与C、D两项构成了法条竞合关系,因此根据法条竞合的特殊优于一般的理论,就应以特殊的渎职罪论处,所以B项就不正确了。

至于C、D两项,根据《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而《刑法》第402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不难看出C、D两罪的一个明显区别就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而作为国税稽查局局长的乙显然是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因此乙应当成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罪而非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所以D项正确而C项不正确。

55.[参考答案] BCD

[测试点) 脱逃罪的主体。

[解析] 《刑法》第316条的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B、C、D项都是正确的,而A项的错误在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并不需要被关押,因此不符合脱逃罪的主体要求。

56.[参考答案] BC

[测试点] 虐待罪。

[解析]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依此,虐待罪,一般情形下,应当由被害人亲自告诉;但是如果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因此,只有BC项是正确的。

57.[参考答案] BCD

[测试点]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解析]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需要注意三点:一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二是情节严重;三是这里的判决、裁定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

依照上述解析,BCD项应当构成该罪。

58.[参考答案] BCD

[测试点] 叛逃罪。

[解析] 叛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59.[参考答案] ABCD

[测试点] 缓刑制度。

[解析] 《刑法》第72条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选项A将不得假释的范围扩大到了缓刑。

《刑法》第73条第1款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选项B将2个月缩短到了1个月,因此是错误的。

《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77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77条规定,如果发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或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所以C项的表述是不全面的,也是错误的。

《刑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㈩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方法是数罪并罚的基本方法,而不是先减后并的方法,所以D选项也是错误的。

60.[参考答案] AB

[测试点] 与卖淫有关的犯罪。

[解析] 甲给乙介绍嫖客的行为是介绍他人卖淫罪,甲对丙的前期行为构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在丙表示不干后,甲对其进行威胁,构成强迫他人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故甲不能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依此,AB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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