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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综述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9日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05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客观题仍为40分,其中单选题12题、多选题11分、任选题3
分。但是,2005年在试卷四安排了一个行政法案例分析题(10分)。就难度而言,2005年较2004
年有所下降,但仍比2003年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仍是司考失分的重灾区之一。
    1.知识点分布
    一般认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含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行为
法(含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和行政救济法(含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
赔偿法)三大部分。历来,行政诉讼法占了半壁江山,行政组织法方面1~2道,行政处罚法方面
l道。这在2005年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但是其他部分则每年变数较大。在2004年对行政复议法的
考查特少,而2005年对行政复议法的考查有了较大提高,但对国家赔偿法的考查下降了,只是在
个别题目个别选项中涉及。
    对行政诉讼法的考查方面,2005年特别重视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地域管辖、原告资格、起
诉期限等知识点的考查,而且是通过多道题目从不同角度重复考查。另一方面,2005年还继承了
2002年以来对行政诉讼证据的重点考查。
    对行政许可法的考查,2005年是第二次。今年对行政许可法的考查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广度
和深度都有所提高。不仅要求考生熟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而且要求一定的运用能力。但总体难度
不大,但考查特别细,比如试卷二第40题关于行政许可期限延长、“受理在先”原则,第46题关
于许可审查人数要求、行政许可证件颁发、行政许可的空间效力,第49条行政许可收费的依据,
第86条关于行政许可法适用范围、禁止申请许可期限。
    2.值得商榷之处
    2005年的行政法题目,从总体上看,拟制水平相当高。往往一道题目,涉及到不同规范性文
件的不同知识点,具有高度的综合性。但是,某些题目的答案存在问题。
    试卷二第47题中,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
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选项A认为“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司法
部给定的答案认为选项A错误。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
参照《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本案的复议机关只能是A市土地管理局,不可以是县政府。
据此,选项A应该正确。
    试卷二第48题的选项C为“如果《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时,田某提起诉讼的起诉
期限应从其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法律可以对该条规定的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计算
规则作特别规定。专利法作为法律,当然可以对该条规定的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计算规则作出特别
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选项C有一定正确性。但司法部答案认为选项C错误。
    试卷二第85题中,金某因举报单位负责人贪污问题遭到殴打,于案发当日向某区公安分局某
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久拖不理。金某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区公安分局以未成立复议机构为由
拒绝受理,并告知金某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选项A认为,金某可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司
法部给定的答案认为选项A正确。但是,根据《公安部关于理顺公安派出所和分局管理体制的通知》,
城市公安分局是市公安局的分设机构,实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干部任免前要征求
区党委、政府的意见。从这个通知看,所谓的区公安分局并非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据此,本案
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区政府不能作为复议机关;区公安分局的
派出所为复议被申请人的情形下,复议机关只能是区公安分局。
    另外,试卷四的简析题一的第l问是“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
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但司法部给定的答案为“属于受案范围。
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难道“不属于行
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就一定可诉吗?该理由似乎牵强!理由表述为“甲
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且
只能一次适用,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岂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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