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答案:BD。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AC属于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B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D是李某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72. 答案:BC。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3项: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在本案中,张某因为公安机关违法的暴力行为造成心脏病复发死亡,虽然张某有心脏病,但是并不能以此排除公民死亡的事实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政赔偿规定》第15条: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73.答案:AC。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32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第13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D项错误,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不同于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
74. 答案:BCD。
解析:A项错误。在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的案件中,最终侵害受害人的决定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的,依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确定原则,公安机关亦不对此前错误拘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BCD项正确。见《国家赔偿法》第19条: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75.答案:BC。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2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76. 答案:ABC
解析:《政府采购法》第10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D项是采购方式,招标失败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D项属于第30条规定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
77. 答案:D。
解析:《行政监察法》第19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20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21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78. 答案:AB。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1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参考答案:
1.甲集团与14户居民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为是行政裁决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甲集团对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有异议,应当提起行政诉讼。A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行为是行政裁决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裁决行为不服,只能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处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对行政裁决不服,必须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行政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否则,行政裁决将发生强制执行力。
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有效地解决这一争议。当然,这要以甲集团要求附带解决民事争议为前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即《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1条: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四.参考答案:
首先,从立法程序来看,珠海市人大制定《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没有举行听证会,未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违反了民主参与、公开公正的立法原则。2004年8月,珠海市法制局以网上投票的方式,对电动自行车是否上路进行民意调查,结果参加投票的近800人中逾九成认为电动自行车应该上路。2005年3月,珠海市就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时,珠海市电动自行车协会也提出了两点妥协意见,并要求举行立法听证会,但是,这些意见和要求都没有被采纳。珠海市人大仍旧一意孤行的制定了一律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地方性法规。致使法规颁布后,社会反应强烈,民众意见很大。立法的过程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只有尊重各方利益群体的发言权,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立法才能达到科学性和正当性的最大化。但是,我国目前的立法过程的公开性、民众参与性仍然较差,征求意见流于形式。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方便通行。电动自行车的最大特点就是便捷。一方面,成本较低,一般百姓能够负担;另一方面,百姓可以自由选择路线,克服了公交车“站到站”服务的不方便。电动自行车如雨后春笋般迅速的在各个城市广泛使用,受到百姓的欢迎,证明了其存在的必要性。电动行车的使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提高通行效率、方便群众的原则。当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安全有序,电动自行车速度较快,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但是,安全隐患对于机动车也是同样存在的,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安全和便民这两个原则之间进行最大限度的调和,而不能仅仅为了安全牺牲效率。
再次,珠海市政府对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不予补偿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形成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行政行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行政行为时,应当补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1999年5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厂颁发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也应为其颁发营业执照,准许在市场上销售。电动自行车迅速在全国普遍使用,而政府并没有禁止,致使公民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权形成了一种合理信赖。公民大量购买电动自行车并使用,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利益。珠海市人大不应禁止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即使确实为了安全、环保,需要禁止电动自行车的使用,也应当补偿公民因此受到的损失。本题中,珠海市政府宣告对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不给予补偿是不合理的。即使政府没有通过发放号牌允许使用电动自行车,但是,政府对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从未禁止,实际上政府默许了公民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使公民形成了合理信赖。政府禁用电动自行车使已经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公民遭受了损失,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