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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卷二考前估分试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13日
  41 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李某以杀人故意对王某实施暴力,造成王某重伤休克。李某以为王某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王某扔人湖中,导致王某溺水而亡。李某的杀人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 李某绑架王某的儿子丙,向王某索要赎金,王某接到勒索电话当即报警,警察解救人质时,由于判断失误,误将人质丙当作李某射击,导致丙死亡,李某的绑架待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 司法工作人员李某为了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不堪忍受折磨,当晚回到看守所席割腕自杀。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D. 李某重伤王某后逃跑,王某在被送往医院后因主治大夫擅离职守而延误抢救,造成王某死亡。李某的伤害行为弓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A项,扔入湖中的行为依附于杀人行为,所以李某的杀人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项,通常而言,人质死于绑匪之手的应当归咎于绑匪,是绑架的加重犯,包括警方解救行动造成人质死亡的,一般也应归咎于绑匪。但警方解救时出现严重失误,非正常造成人质死亡的除外。B项中即是警方严重失误导致人质死亡,中断了绑匪的行为与人质死亡的因果关系。C项,不应认定是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转化犯。注意,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非法拘禁这类犯罪的“转化犯”,需要行为直接导致的伤亡结果,要求较高,但是对于绑架这类凶恶犯的加重犯;不必要求绑匪的行为直接造成受害人死伤。D项是典型的因果关系中断。
  42 王某在商场见一妇女为购一衣服正欲付款,遂上前一把抓过该妇女手中的2000元钱。并骂:“不像话,不和我商量就来买东西。”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抢劫罪
  B. 抢夺罪
  C. 诈骗罪
  D. 招摇撞骗罪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王某趁他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虽然其假借熟识被害人的口吻,但是不能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使用的也是公然夺取的手段,应当以抢夺罪论处。故B项当选。
  43 某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在收到一份举报某高官贪污公款的材料后,进行了详细审查。但发现该材料中反映的情况仅属于一般的违纪行为,则其应当如何处理?
  A. 应当做出立案决定
  B. 应当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C. 应当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D. 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l8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15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l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 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故C项正确。
  44 某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李小伟,涉嫌刑讯逼供被立案侦查,侦查中,侦查机关欲组织被害人对本案涉案人员进行辨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本案欲进行辨认需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B. 在辨认前,侦查人员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的具体特征
  C. 可以让几位被害人同时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D. 辨认时将李小伟混杂在3个同类对象中进行干扰 、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 B。本题考查的是辨认的有关规则。根据《高检规则》第257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根据《高检规则》第258条的规定,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所以选项B正确。又根据该规则第259条的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所以选项C错误。
  根据该规则第260条的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到l0人.照片5到l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所以D项错误。
  45 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甲、乙随后从丙携带的名片上得知丙是某公司总经理。两人经谋划后,按名片上的电话给丙的妻子丁打电话,声称丙已被绑架,丁必须于次日中午12点将10万元现金放在某处,否则杀害丙。丁立即报警,甲、乙被抓获。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抢劫罪和绑架罪并罚
  B. 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和绑架罪并罚
  C. 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D. 以故意杀人罪、侵占罪和敲诈勒索罪并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本题考查抢劫中故意杀人的定性以及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甲、乙为劫取财物将在河边散步的丙杀死,当场取得丙随身携带的现金2000余元,由于故意杀人行为只是抢劫的行为方式,因此只能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考生应当注意,为了劫财而杀人的,只能定抢劫罪一罪,不能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侵占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等。故排除B、D项。
  甲、乙随后敲诈丙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不构成绑架罪的原因在于丙此时已经死亡,绑架罪要求必须真实地绑架被害人。未实际绑架被害人而捏造被害人被绑架的虚假信息敲诈他人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排除A项。
  46 邓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服刑期间患有重病,需要保外就医,邓某欲申请监外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B. 应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原终审人民法院批准
  C.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邓某监外执行的执行
  D. 如果邓某在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批准监外执行的机关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0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A、B错误。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C正确。
  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故D错误。
  47 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提起公诉,本案被害人李某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对于本案刑事部分的判决,下列主体有权独立提出上诉的是:
  A. 张某
  B. 李某
  C. 张某的近亲属
  D. 一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 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张某作为本案的被告人,有独立的上诉权,所以A正确。张某的近亲属如果要上诉的话需要经过被告人同意,不属于独立上诉权主体。所以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可知,李某作为本案的被害人不能针对刑事部分的判决提出上诉。所以B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知,地方检察院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出抗诉,而不是上诉。所以D错误。
  48 向某因为涉嫌偷税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对向某讯问过程中,因为向某拒不交代罪行,抵触讯问,对其进行威胁,于是向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但向某同时辩解是被他人胁迫所为。侦查人员根据向某的口供找到了记载他人胁迫其偷税的录音带,同时为了进一步获取证据,在未取得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向某家进行了搜查,并找到了记载偷税数额的账本。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下列证据不能用来作为定案根据的选项是:
  A. 向某的认罪口供
  B. 向某的辩解
  C. 根据向某口供找到的录音带
  D. 在向某家搜查到的账本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本题考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故A当选。虽搜查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并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故.D项不选。
  49 关于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 本类罪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类罪
  B. 本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C. 本类罪的主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
  D.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渎职罪的犯罪主体虽然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也有些犯罪,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其犯罪主体也可以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选项B不正确。根据刑法规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冈为行使一定的国家权力,有些职权行为还 相当重要,所以这些机关的公职人员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之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显然正确。故B项当选。
  50 下列哪种情形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 某县新建的批发市场进行招商,由于地段好,客流量大,所以本地商户蜂拥而上,某外地商户李某出价高所以抢得一个较好的摊位,令本地人恼火万分,他们唆使工商局工作人员陈某以不按时交纳管理费为名,强行将摊位的执照摘走
  B. 某市居民李某向市检察院举报本市公安局长陈某收受贿赂草菅人命,结果检察院检察人员段某为徇私情,将举报人的情况透露给陈某,导致李某被打击报复,造成二级残废
  C. 某市消协接到消费者举报某市场大量批发注水肉,遂组织工作人员将该市场封闭,结果造成无辜商户李某经济损失2000余元
  D. 某国有企业工人李某在日常作业中受工伤,按规定应得抚恤金5万元,但该企业以经营效益不好没钱为由拒绝支付该笔款项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本题主要是考查对第1、3、6项的理解。A项属于第1项规定的情形;B项中,段某的行为并不代表检察院的意志,是徇私枉法的个人行为,属于《刑法》的凋整范围;C项中,由于消协不是行政机关,所以虽然李某的经营自主权被侵犯,却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D项中,国有企业不是行政机关,虽然抚恤金的截留违反法律规定,但却只能由《劳动法》来规范,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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