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的规定(2003年3月14日)是一审程序新增加的考点。考生在复习当中一定要对10类文书和这一考点加倍注意。
考生备考的基本注意点
在阅读刑诉法条文中,对法条务求准确理解。法律条文中规定“应当”就是应当,“可以”就是可以。千万不要模棱两可,不加区分。另外,要特别加以注意的是在法律条文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各级人民法院所指内容是不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指基层、中级、高级这三级法院;而各级人民法院包含了最高人民法院,一共是四级。律考和首届司法考试的真题价值最大。因为就刑诉法而言,无论是题型还是考点重复率均很高。
备考中要注意掌握的法条和知识点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重点法条:4(安全机关的职权)、9(本民族语言)、11(审判公开)、14(保障诉讼权利)、15(联系135条,5种处理情形)、18(检察院侦查的案件)、20(中级管辖的案件)、23(案件的移送)、25(共享管辖权案件)、28(回避的情形)、29(禁止条款)、30(回避决定的作出)、32(辩护人的范围)、33(委托权行使)、34(指定辩护人)、36(辩护律师的权利)、37(辩护律师向控方取证)、39(联系律师法29条,拒绝辩护权)、40(委托诉讼代理人)、46(依证据定罪)、47(当庭质证)、48(不能作证的情形)、51(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52(取保候审申请人)、53(保证人、保证金)、54(保证人的条件)、55(保证人的义务)、56(取保后的规定)、57(监视居住的规定)、60(逮捕的规定)、61(先行拘留的情形)、63(立即扭送的情形)、64(拘留的通知)、65(拘留的转换)、67(批捕的作出)、68(批捕审查后的决定)、69(提请逮捕的期间)、70(联系144条,不批捕的决定)、75(要求解除强制措施)、82(术语的含义)、86(立案问题)、91(讯问的规定)、92(讯问的进行)、93(讯问的程序)、95(讯问笔录)、96(聘请律师)、97(讯问证人)、98(证人责任的告知)、104(解剖规定)、105(人身检查)、108(侦查实验)、111(搜查的规定)、117(查询冻结)、118(扣押冻结)、120(鉴定)、122(鉴定的期间)、123(通缉)、124(侦查羁押期间)、125(延期审理)、126(延长侦查期限)、127(再延长期限)、128(漏侦、身份不明)、130(释放)、134(逮捕决定期间)、135(侦查终结后的决定)、137(检察院审查案件)、138(审查起诉期限)、140(补侦、自侦)、141(起诉决定)、142(不起诉决定)、143(不起诉的宣布)、144(联系70条,不起诉复议、复核)、145(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起诉问题)、146(申诉问题)、149(合议庭)、150(开庭审判)、152(不公开审理)、154(庭审规定)、155(庭审的进行)、156(审判长的职权)、157(证据出示)、158(证据疑问的核实)、159(新证据的提出)、161(庭审秩序)、162(联系189条,一审判决)、165(延期审理)、168(审限)、169(审判监督)、170(自诉范围)、171(自诉的审理)、172(调解、和解、撤回自诉)、174(简易程序)、175(检察院派员规定)、178(20日审结)、180(上诉)、181(抗诉)、182(请求抗诉)、185(抗诉、撤回)、188(派员规定)、189(联系162条,二审裁定、判决)、190(不加刑问题)、191(发回重审情形)、192(重审规定)、196(二审审限)、200(复核程序)、201(核准)、204(重审的情形)、205(提审、指令再审)、207(审限)、208(执行)、209(释放)、211(停止执行的情形)、212(执行死刑)、213(执行问题)、214(监外执行的情形)、222(裁定不当)。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诉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又称6机关关于刑诉法的规定或48条)均需要认真把握。1(涉税案件)、2(渎职犯罪)、4(直接受理)、5(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联系检察院诉讼规则14条)、47(核准不加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直接受理)、2(犯罪地)、5(全案移送)、8(域外犯罪)、9(降落地)、10(国际列车)、13(中级管辖)、14(漏罪问题)、17(共同管辖)、20(军人犯罪)、21(非军人犯罪)、27(回避)、29(驳回回避申请)、32(回避的范围)、33(禁止做辩护人的范围)、35(辩护人人数)、36(指定辩护情形)、38(拒绝辩护人)、49(诉讼代理人的权利)、52(案件事实范围)、73(保证人的法律责任)、75(强制措施的规定)、81(变更、释放的情形)、84(附带民事)、85(不允许放弃)、89(附带民事的提出)、99(审判组织)、101(一并判决)、109(审理期限)、114(审委会讨论)、116(审查的内容)、117(分别处理)、141(不出庭作证)、146(询问证人规则)、149(证人、鉴定人)、165(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186(自诉案件条件)、187(代为告诉)、188(撤回、驳回起诉的情形)、190(自诉状内容)、193(自诉人的选择权)、194(一并审理)、199(自行和解)、201(解除强制措施)、202(按撤诉处理)、204(审理的规定)、205(调解、判决)、206(反诉的条件)、222(不适用简易程序)、229(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30(审限)、239(上诉的撤回)、242(上诉、抗诉期限)、248(全案审理)、249(二审判决、裁定)、250(附带民事的上诉)、251(审查内容)、261(审判监督)、262(再审)、266(另行起诉)、274(核准)、282(必须提审)。以上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重点条款本身已初步具备了作为客观题的要素和形式,请考生们备考时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