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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阶梯之六:共同犯罪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2日

2000年卷二第70题: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A.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品、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一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答案]ACD
[相关法条]《刑法》第25条
[提示]共同犯罪要求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犯罪故意,有着共同的犯罪行为。A选项中甲、乙之间的共谋就表明二人之间有了共同的故意与行为,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预谋行为就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而犯罪行为不仅仅指实行行为而且还包括预备行为;C与D选项所列行为都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前者甲、乙之间是一种临时起意的共犯,后者甲、乙之间主观故意的内容略有不同(一者为直接故意,一者为间接故意),但这并不妨碍共犯的成立。

2002年卷二第32题: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ABC
[相关法条]《刑法》第25条
[提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各共犯人都是正犯(实行犯),故在刑法理论上又叫共同正犯。成立共同正犯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有共同实行的意思,,二是有共同实行的事实。

2002年卷二第35题: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丙。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AC
[相关法条]《刑法》第25条
[提示]共同犯罪行为的阶段也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共同实行行为,即个共犯的人的行为都是实行行为;二是共同的预备行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预备行为;三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即一方仅实施预备行为,另一方实施了实行行为。

2002年卷二第37题: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AD
[相关法条]《刑法》第26条、第27条、28条
[提示]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体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集团犯罪中,除了首要分子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是在聚众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和从犯之分,其中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所以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2002年卷二第38题: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答案]BC
[相关法条]《刑法》第25条、266条、347条
[提示]行为人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合法行为人、或无责任能力人、或者无犯罪故意人来实施自己的犯罪的情况。间接正犯在利用他人行为这一点上,类似共犯。但由于缺乏共同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犯。甲有诈骗的犯罪故意,他利用没有诈骗故意的乙实施其诈骗行为,甲的行为属于间接正犯。

2000年卷二第63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只要有人构成受贿罪,就有人构成行贿罪
B、只要是聚众犯罪,就有三人以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C、只要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就属于教唆犯
D、只要实施的是帮助行为,就属于从犯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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