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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阶梯之六:共同犯罪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2日
 主要形态有:犯罪集团与主犯(第26条)、从犯(第27条)、胁从犯(第28条)、教唆犯(第29条)

1.共同犯罪(第25条)的例外:2000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是最典型的过失犯罪,但在这种情形也存在共同犯罪,是一个例外)

2.犯罪集团与主犯:
犯罪集团特征:人数为3人以上,目的与行为是共同实施犯罪,组织较为固定。
主犯的形式:(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绝大多数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要实行犯)。
主犯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的范围根据第97条确定):首要分子原则上属于主犯,但也有例外,即刑法明确规定对某些聚众犯罪仅仅处罚首要分子(如第291条等)而此时首要分子就是一个人的情形下,是不存在所谓主犯的;另一方面,主犯的范围远远大于首要分子。
主犯刑事责任(第26条第3、4款):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无论其是否参与、策划甚至知悉);二是对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第26条第4款没有规定主犯从重处罚。

3.从犯:从犯的作用是起辅助作用,或次要作用,前者即是帮助犯,后者即是次要的实行犯。所以说实行犯也并非一律是主犯,也有属于从犯的可能性(主要看作用是否为次要的)。
对于从犯的处罚原则,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案例分析题中很多涉及共犯关系常问“如何处罚”,其是要求在先分析是主犯还是从犯,然后回答处罚原则。
主犯本身并非属于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而仅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即可。这点不同于1979年刑法的规定。

4.胁从犯:其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此处是新刑法的修改。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可以认定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其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5.教唆犯:其在共同犯罪中既可能是(实践中常认定为)主犯,也可能是从犯,但不可能是胁从犯。
教唆未遂既包括被教唆者并没有接受其教唆之犯罪意图,也包括被教唆者遂接受了其教唆之罪,但在具体实施教唆之罪过程中,没有得逞或自动放弃的。此种情形下,被教唆者可能属于预备犯,未遂犯或中止犯而教唆者仅成立未遂。
其刑事责任的确定,一方面要确定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犯还是从犯),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有无从重或从宽处罚的因素:如果教唆对象是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重处罚,如果属于教唆未遂的,则可以从轻或减刑处罚。
与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别: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另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真题:
1999年卷二第21题: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2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事后,某甲分30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考点]共同犯罪人中一人中止其犯罪行为的认定
[答案]D
[相关法条]刑法第25条、24条
[提示]本案乙与甲合谋盗窃并为其配钥匙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甲实施完犯罪。乙虽中止犯罪,但却没有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不属于犯罪中止。

1999年卷二第69题: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对本案应如何认定?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
C.甲与乙都成立抢劫罪
D.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考点]共同犯罪的构成和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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