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接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三节 拘 留
一、拘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留的程序和期限
(一)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签发。执行拘留时,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向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证上签名并且按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公安机关的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况指:其同伙闻讯后有可能逃跑、隐匿或者毁灭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所谓无法通知情况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目的是查清事实,防止错捕。同时也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贻误战机。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所谓不应当拘留的,指: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拘留的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虽然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虽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拘留人所为,但该人并不具备法定的适用拘留的七种情形之一,不需要拘留的。遇有上述情况的,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以示释放合法。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即经过讯问,对于被拘留人犯有罪行,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没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一旦拘留的法定期限届满,应当将其释放。如果出于办案的需要,应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为了防止进一步发生社会危险性,为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应当对其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